第17條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成果獎勵或計畫補助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且申請補助經費未達申請案件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予以成果獎勵或計畫補助。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補助之申請,由主管機關核定經費後,與申請人簽訂契約。前項補助契約,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二、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例、經費項目、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三、契約之變更、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四、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