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申請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成果獎勵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項目。二、辦理內容、方法及時程等。三、執行成果及效益。四、遭遇困難及解決方式。五、人力配置。六、經費運用。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