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查核及監督管理 第27條 審驗合格證明書申請者提供審驗合格證明書予他人冒用者,交通部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審驗合格證明書。冒用、偽造、變造審驗合格證明書或提供未經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陳列販售者,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安全檢測及型式安全審驗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