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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交通部對審驗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監督稽查。
前項監督稽查有缺失之情形者,審驗機構應依交通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得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審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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