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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檢測機構辦理安全檢測,其檢測紀錄、安全檢測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
前項檢測紀錄、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至少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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