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查核及監督管理 第19條 審驗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檢測機構及其監測實驗室實施監督評鑑,並得視監督評鑑結果調整評鑑次數。前項監督評鑑由審驗機構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執行之,審驗機構並得要求檢測機構提供辦理安全檢測相關資料或辦理檢測,檢測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測機構經監督評鑑有缺失者,應依審驗機構通知期限改善,並報請複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