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查核及監督管理 第18條 交通部對審驗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監督稽查。前項監督稽查有缺失之情形者,審驗機構應依交通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得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審驗委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