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型式安全審驗 第11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經型式安全審驗合格後,應由申請者向審驗機構申請審驗合格標章。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應黏貼於下管可明顯辨識處。審驗合格標章格式如附件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