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2條 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第12-2條 年滿七十五歲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受舉發後經公路監理機關以寄發通知方式施以勸導,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完成換發新照或自願繳回駕駛執照者,免予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