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行車安全距離限制標誌「限4-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正常情形下與前方車輛間應保持之最短行車安全距離。
設於限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路段將近之處,並得配合於限制路段適當地點標繪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行車安全距離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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