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車輛長度限制標誌「限4」,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通過前方道路結構物之車輛長度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設於限長地點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長度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