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7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必須暫停、看、聽,確認安全時方得通過。
穿越電化鐵路平交道時,應注意上方之高壓電線。
單線鐵路平交道用「遵31」。
雙線以上鐵路平交道用「遵32」。
單線電化鐵路平交道用「遵33」。
雙線以上電化鐵路平交道用「遵34」。
「停看聽」為白底紅字黑色邊線,交叉形為白底紅色邊線,電化鐵路符號為白底紅色圖案。
本標誌設於距離近端外側軌條三至五公尺之處。
圖例如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