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注意號誌標誌「警23」,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路段設有號誌,應依號誌指示行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需要設置本標誌:一、郊區道路設有號誌,其間距超過一○公里以上者。二、高速公路隧道前或交流道進出口設有號誌管制行車者。三、號誌之設置,因受地形限制或其他因素致視界不良者。四、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設置活動號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