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96條 法規: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號誌 › 第一節 通則 第196條 號誌應依交通流向、流量及路況設置與運轉,其時相、時制並視狀況調整之。已啟用之號誌,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停止運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