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1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慢車 第71條 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行駛者,沒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