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2-2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慢車 第72-2條 未滿十四歲之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租賃業者,未於租借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予駕駛人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