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9-1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慢車 第69-1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