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8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 第58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