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1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 第56-1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