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7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 第57條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