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6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 第26條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