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