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3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 第23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一、將駕駛執照供他人駕車。二、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人,駕駛其車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