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32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牌照 第32條 汽車牌照之登記主體已不存在及融資性租賃車輛租用人登記主體不存在或其領用資格喪失者,其繼承人、負責人、清算人、承受人或出租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汽車牌照不需使用時,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繳銷。汽車繳銷牌照後重行申領執照時,應繳驗已辦妥之異動登記書及原新領牌照登記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