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31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牌照 第31條 汽車因新領牌照、過戶或變更地址而非屬同一公路監理機關管轄者,應依照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之公路監理機關於辦妥新領、過戶或變更登記後,除將新領牌照登記書、過戶登記書或異動登記書留存一聯備查外,應即將其車籍之電腦資料移轉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列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