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21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牌照 第21條 汽車所有人具有同一型式之汽車在五輛以上或汽車修理廠備置新品引擎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預備引擎使用證。預備引擎限換用於同一型式之汽車,換用時免辦變更登記手續。但須將預備引擎使用證連同行車執照隨車攜帶。汽車預備引擎應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登記後,發給使用證。汽車預備引擎使用證有效期限一年,期滿後如換領新證時,仍應依照前項規定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