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5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牌照 第15條 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汽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一、過戶。二、變更。三、停駛。四、復駛。五、報廢。六、繳銷牌照。七、註銷牌照。汽車辦理第一項、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登記時,得申請汽車主要駕駛人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