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3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牌照 第13條 汽車號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遺失或損壞時,汽車所有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但汽車號牌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如遺失或損壞時,應由汽車所有人或拖車使用人申請補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