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5條 專用公路經核准興建後,應按計畫開工、竣工,不能按計畫辦理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因故不能舉辦,應申請廢止。專用公路自核准興建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能開工或逾竣工限期一年未能完工者,原發執照應予廢止,如再興建,應重新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