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規則所稱之專用公路,依公路法第二條第六款之規定,指各公私機構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區分其類別如下:一、港埠、農場、牧場、礦場、社區、工業區、電廠、工廠等與公路銜接之道路。二、林場長期使用之道路。三、水庫集水區之幹線道路。四、風景名勝、休閒育樂區之道路。五、其他事業經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興建專供其事業運輸之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