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申請核准興建之專用公路,享有下列之權利:一、專用公路如遭侵占或破壞,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予以取締並處罰。二、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優先經營該路之客貨運輸業務。三、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行之汽車收取養護費。四、遇有重大災害,影響公眾通行安全時,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支援搶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