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路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72條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
公路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