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4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申請人所送各項文件圖說予以審查,於核准後發給申請人專用公路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在前項審查期間,如遇有與各級公路或其他運輸系統銜接或交會情事時,應先徵得各該主管機關之同意;如認為在公益上有必要附加條件時,應先告知申請人,並在核發專用公路執照時予以載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