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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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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20條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20條
法規: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20條
專用公路
兩旁之建築物,不得妨礙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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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各級政府為興建公共設施,如有使用專用公路用地之必要時,專用公路所有人不得拒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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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機構在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並符合公路工程設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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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在工程施工或執行管理上發生困難時,得請求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予以指導或協助。
第15條
專用公路之轉讓,應由受讓人檢附申請書及轉讓文件,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換發執照;如有租借、抵押或提供擔保時,應報請該…
第16條
專用公路擬廢止一部或全部時,應申敘理由並檢具平面圖,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換發執照或廢止執照。
第17條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擬將專用公路捐贈政府供公眾交通使用時,公路主管機關應於審查核准並完成交接手續後負責養護,同時報請…
第18條
專用公路之養護,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考核,如認為養護不良者,應限期改善,逾期不為改善,顯有影響行車安全者,應即封閉。
第19條
各級政府為興建公共設施,如有使用專用公路用地之必要時,專用公路所有人不得拒絕。前項設施之興建,如影響專用公路之安全或完整…
第21條
公私機構在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並符合公路工程設計規範、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未經申請核准為…
第2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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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