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9條 各級政府為興建公共設施,如有使用專用公路用地之必要時,專用公路所有人不得拒絕。前項設施之興建,如影響專用公路之安全或完整時,興建機關應同時採取適當補救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