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3條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對下列汽車,不得拒絕通行:一、消防車。二、救護車。三、警備車。四、搶修工程車。五、專供郵電用車。六、公路主管機關審核附加條件增列無害通過之車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