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38條 法規:停車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獎助與處罰 第38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路外公共停車場標示設施、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處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