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40-1條 法規:停車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獎助與處罰 第40-1條 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