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37條 法規:停車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獎助與處罰 第37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