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因應非常災害時期,調(租)用車輛及人員救災之緊急需要,以維護公共安全及搶救人民生命財產,特訂定本辦法。
- 第2條本辦法編用車輛及人員之範圍如左:一、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發照之公、私有機動車輛。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警備、…
- 第3條車輛編用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市)為交通處(局)。車輛編用執行機關:為公路監理處、所、站,並為調(租)用實施單…
- 第4條中央有關機關基於公共安全及民防需求,或地方政府基於非常災害搶救之需要,得逕行通知編用執行機關調(租)第二條編用範圍之各型…
- 第6條各級行政機關,各有關同業公會、職業工會;均應負責提供有關資料及支援,密切配合編用業務之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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