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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車輛編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車輛編用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市)為交通處(局)。
車輛編用執行機關:為公路監理處、所、站,並為調(租)用實施單位。
公共需要機關:為中央各部會局處署、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公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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