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編用車輛及人員之範圍如左: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發照之公、私有機動車輛。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警備、消防、救護、垃圾、水肥及經公路監理機關檢定專用於搶修交通、郵政、電信、電力、石油、自來水公共設施具有特種裝置之各型車輛。
(二)機器腳踏車、小客車(含駕駛座位,共五人座以下)。
(三)依法享有豁免權者之各型車輛。
二、汽車必要人員及修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