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37條 法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7條 審驗機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遇有疑義時,得邀集公路監理機關、專家學者及公會等相關代表,共同處理疑義案件及研議審驗相關事宜,且其會議結論或紀錄經交通部同意後,併同作為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