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本辦法施行前,原依「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及「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取得之合格證明書、審驗報告及檢測機構認可證書,得沿用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並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換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得以安全檢測報告及前項作業要點規定之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替代第六條規定之審查報告,向審驗機構申請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