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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其檢附之資料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資料者,另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前項屬第八條第二項所列文件之中文或英文譯本,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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