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查核及監督管理 第32條 合格證明書申請者提供合格證明書予他人冒用者,交通部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合格證明書。冒用、偽造或變造合格證明書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