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其所持有之全部或一部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審查報告或檢測報告失其效力;其所持有之合格證明書,審驗機構應報請交通部廢止其全部或一部合格證明書:
一、主動申請廢止或宣告失其效力者。
二、經審驗機構查明有事實足認無法製造、打造、進口車輛或裝置者。
經廢止之合格證明書或失其效力之報告,不得作為本辦法所定之申請資料。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32-1條
第32-1條
第3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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