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受吊扣、吊銷或註銷其汽車駕駛執照處分期間,停止其執行汽車檢驗或考驗工作。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及前項之規定停止檢驗、考驗工作時,應停止其執行各類車種之檢驗或考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