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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停止其再執行檢驗或考驗工作:一、從事檢驗、考驗工作違法失職經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依公務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為公務員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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