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停止其檢驗或考驗工作三個月至六個月:一、態度傲慢、工作不力者。二、利用職權故意刁難者。三、從事檢驗、考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或一年內曾受記過二次以上之處分者。